【林珮甄】評論
(B)學校校長、教師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C)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D) 教育部訂有「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全國統一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第 37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第 20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專業科目、...
【Carol Tsai】評論
與『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作個區別第8條 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黃 泰益】評論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