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An Hsieh】評論
現改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滿福堡】評論
整理一下: 未通報 → 罰 六千 到 三萬六歲以下獨處 → 罰 三千 到 一萬五
【魚】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第 8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四、發現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 六、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