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評論
法條題,保險法之規定如下:第 138 條①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A)② 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③ 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④ 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D)⑤ 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第 138-2 條① 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② 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③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