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鄉(鎮、市)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鄉(鎮、市)財產處分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幾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
(A)7日內
(B)15日內
(C)20日內
(D)30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7384
統計:A(37),B(241),C(12),D(7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自治法規發佈核定程序、幾年幾月幾日

用户評論

Po Chang Kuo】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 (市) 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 (市) 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 (市) 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