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is Kuo】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01 日修正)第 39 條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Aimee Kung】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印地安納瓊斯】評論
最遲十日前,基本上各公職選舉都會在屆滿十日以『前』完成,有特別法,特別規定時當然效力優先於普通法
【阿偉】評論
一般公職人員:十日前立法委員:三個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