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ludahaluyuk】評論
針對D你說的點也對。另針對你的提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判決按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而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任;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乃物欠缺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決定,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所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二者之法律性質、規範功能及構成要件均非一致,在實體法上為不同之請求權基礎,在訴訟法上亦為相異之訴訟標的,法院於審理中自應視當事人所主張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定其成立要件。
【YS Hsiao】評論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600901-2.PDF謝謝樓上回覆不過您是不是把物之瑕疵擔保與瑕疵給付混為一談了? 我有會錯意嗎??ˊˋ
【小可_110年司五正取】評論
屬於不完全給付中的加害給付☆...
【烏嘿嘿】評論
227II加害給付是損害賠償,沒有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