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即酒測及管制藥品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請問上述措施中,何者屬行政罰?
(A)測試檢定及吊銷駕駛執照
(B)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C)罰鍰及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D)吊銷駕駛執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1914
統計:A(80),B(136),C(821),D(371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條、交通事故不服處分救濟管道、行政罰
用户評論
【王新荃】評論
行政罰法第2條吊銷駕駛執照: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力之處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警告性處分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0F,依題意,本題敘述中並無委由民間拖吊業者代為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故(B)(C)選項中的「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應屬於主管機關所為「即時強制」,非間接強制中的「代履行」。
【A___A】評論
是直接強制 沒有危險性 他是有義務的
【嗯】評論
請問移置汽車為何不是行政罰中的扣留?因為不是證據之物嗎?
【cha】評論
請問移置汽車為何不是行政罰中的扣留?因為不是證據之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