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xz】評論
(C) 凡取得藥師執照之藥師所親自主持之藥局,即可兼營中藥之零售業務→要修過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才可以中藥之零售業務藥事法 第 35 條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passpass】評論
(D) 無論是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且有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者,都可向轄區衛生局請領藥局執照第 20-1 條
【偷吃貓的魚】評論
(C) 如果改成"凡取得藥師執照之藥師所親自主持之藥局,即可兼營中藥成藥之零售業務"就對了藥事法 第 51 條
【chiu.jack1203】評論
(B)藥師法 第15條 藥師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 3 條醫療器材,依其風險程度,分級如下:一、第一等級:低風險性。 ex: OK蹦、一般口罩(外科口罩除外)二、第二等級:中風險性。ex: 血壓計、血糖機三、第三等級:高風險性。ex: 心臟支架(有侵入性的藥局不能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