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sr830504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922 壹、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立法背景一、99 年 12 月 30 日第 3228 次行政院會議吳前院長提示,未來政府政策宣導時,絕對不要以購買新聞的方式辦理,政策廣告行銷也應光明正大地清楚標示機關名稱;新聞局檢視各部會文宣作為後所提的注意事項,請行文中央各機關及地方政府查照辦理。行政院並於 100 年 1 月 13日函頒「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規定政府機關進行文宣規劃及執行時必須嚴格區分廣告與新聞之界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且應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二、立法院以行政部門雖已規定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惟為宣示政府決心,仍應明確入法,爰於預算法增訂第 62 條之 1 條文(以下簡稱本法):「基於行政中立、維...
【用戶】ミヤザ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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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預算法第62-1 條 (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執行政策宣傳預算)I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II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