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恆】評論
blabla :2F的意思就是說呢~(B)全體委員應由本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意思是說並不是全體委員都是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而是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至於其他答案都是對的
【Joana Lin】評論
nnnnnnn(B)全體委員應由本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非全體都是從本機關選出來的 有1/2以上是從社會中選出的~~~
【廖偉婷】評論
訴願法第 52 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第53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5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評論
47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訴願法第53條第55條) (A)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委員法治專長者要2/1以上)(B)全體委員應由本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不得少於2/1)**委員由高級職員(內部)+遴聘(外部)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C)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利害關係,要自行迴避 言詞辯論者,要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