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黃紅紅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 第 30 條 幼兒進入及離開幼兒園時,幼兒園應實施保護措施,確保其安全。幼兒園接送幼兒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幼童專用車輛為之;其規格、標識、顏色、載運人數應符合法令規定,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該車輛之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並配置【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隨車照護,維護接送安全。前項幼童專用車輛、駕駛人及其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幼兒園新進用之駕駛人及隨車人員,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交通安全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時,幼兒園應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