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伯豪】評論
行政程序法92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akumo2001】評論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以其所受法律限制之範圍,可分為裁量處分及羈束處分。
【tseng523】評論
(A)針對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為「判斷餘地」
【寂寞行星】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