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任】評論
1. 第十三條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
【張螞蟻】評論
初一二三 四1 1 2 2 長期
【Ivy Chang】評論
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