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將15歲未成年的女兒賣予應召站為娼,依實務見解,經競合後,甲應成立?
(A)刑法第231條第1項的媒介性交及猥褻罪
(B)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的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猥褻罪
(C)刑法第233條第1項的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D)刑法第232條的加重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4444
統計:A(7),B(55),C(51),D(272),E(0)

用户評論

雁王】評論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Sony Lin】評論

第 232 條

阿答力】評論

第 231 條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n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第 231-1 條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n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n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n第 232 條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n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