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計程車司機甲,平日於座車內經常放置匕首一把,以備犯案時之用。某日,載女乘客 A 前往郊區,見 A 女頗具姿色,乃頓生淫念,取出匕首威脅 A 女與其性交得逞,甲犯強制性交罪而同時該當於刑法第 222 條所定之加重事由有「攜帶兇器犯之者」與「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兩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述兩款為數罪之實質競合
(B)上述兩款為接續犯
(C)上述兩款為想像競合犯
(D)強制性交行為僅為一個,祇成立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8155
統計:A(20),B(1),C(18),D(150),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計程車非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

【用戶】葉怡雯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因強制性交行為只有一個,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69年台上第3945號判例參照)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計程車非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

【用戶】雯雯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因強制性交行為只有一個,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69年台上第3945號判例參照)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計程車非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

【用戶】雯雯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因強制性交行為只有一個,仍只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69年台上第3945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