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ie】評論
第十二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14條 (休職處分之效力)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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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