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罷免案,應由何人提出?
(A). 原選區選民百分之二以上連署提出
(B). 議員
(C). 直轄市百分之二以上市民連署提出
(D). 原選區選民百分之二以上連署提出或五分之一以上議員連署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3506
統計:A(61),B(916),C(12),D(1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議長.代表會主席之罷免程序

用户評論

Ben Hu】評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   四、罷...

Joyce Liou】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