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 Hu】評論
平地原住民直轄市:2000人縣(市):1500人鄉鎮市:1500人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賴育庭】評論
33條:直轄市:2000人以上 縣市'鄉鎮市1500人以上
【度小月】評論
山地鄉鄉長 "以原住民為限"
【巫承翰】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縣(市)議會議員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選出之議員名額為準;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調整如下: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選出九人。二、縣(市)人口超過一萬人至五萬人者,每增加五千人增一人。三、縣(市)人口超過五萬人至二十萬人者,每增加一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十九人。四、縣(市)人口超過二十萬人至四十萬人者,每增加一萬四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五、縣(市)人口超過四十萬人至八十萬人者,每增加四萬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四十三人。六、縣(市)人口超過八十萬人至一百六十萬人者,每增加五萬七千人增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七、縣(市)人口超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