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 Hu】評論
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抽獎】評論
直轄市:副市長2人縣政府置副縣長1人,人口125萬人以上之縣轄市置副縣長2人。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置副市長1人。
【向前衝!!!】評論
地制法5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