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規範投信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配合修正投信基金投資高收益債券應遵守之令規定。(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號)2017-05-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號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內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下列各目為限:1、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包括反向型ETF、商品ETF及槓桿型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