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ine2000】評論
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十六夜】評論
(D)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故不得再主張侵權行為的相關責任
【Damaris】評論
(A)民法之和解為私法意義之法律行為,不生訴訟上效力,即不具有與確定判決之相同效力。(B)、(D)和解是為了定紛止爭,一旦合法成立和解契約,當事人之任一方不得隨意反悔,亦不可再依和解前的法律關係(侵權行為)為主張。(C)然而,甲事後發現與乙和解所依據之文件偽造或變造,例外得撤銷和解契約(民法第738條第1款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