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對乙有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債權,將其出賣並讓與給第三人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屬於性質上不得讓與之債權
(B)甲將債權讓與給丙,若未通知乙,該債權讓與無效
(C)甲將債權出賣給丙,若未得乙之同意,則屬效力未定
(D)透過甲丙之讓與合意,甲對乙之債權即移轉給丙,由丙取得對乙之 20 萬元債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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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鍾意菁】評論

297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

離門檻的距離】評論

請問也可以適用300條這一條嗎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gogogo】評論

297 債權移轉  (收錢的人換人   要通知欠錢的人)300 、301、302  是承擔債務  (還錢的人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