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五條: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