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94 條機關辦理評選,(B)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C)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2 條(A)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D)第 3 條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陳芳逸】評論
第 2 條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第 3 條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二、辦理廠商評選。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第 4 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第一項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供機關參考。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