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戶籍法 第 48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遷徙登記。...
【楊茱蓉】評論
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1.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3.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花 × 花】評論
《戶籍法》第48-1條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一、死亡宣告登記。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