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據鐵路法第21條,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的附屬事業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A) 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B) 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C) 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D) 有關培養、回饋與繁榮地方之其他事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0471
統計:A(17),B(17),C(108),D(104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鐵路法第六十七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用户評論

【用戶】Peja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第二十一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用戶】不喜販賣機制,故把個人販賣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 有關培養、回饋與繁榮地方之其他事業<==沒有回饋呦~

【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21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