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到實現夢想!】評論
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第三十二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學校章則及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教師專業倫n理或學術倫理,本於良知,維護教師n職務尊嚴及發揚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擔任行政職務。十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第一項第六款之教師專業倫理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全國教師組織後定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學術倫理規範及學術倫n理案件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L】評論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