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n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 10 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前項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cindy840702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回5F先說一下,這是我個人見解~僅供參考所謂的教師在職進修就是已經有在工作者回學校補修或者進修其他沒有上過、新增的事物,這確實是師資培育工作;另一種是沒修過教程,但已在學校、補習班上課過,後來決定走正式教師這條路而回學校進行師資培育職前教育總的來說(A)選項沒有錯,簡單說明就是這樣,只是沒有特別提及進修這部分(B)在最新106年修改得來說在第3條,要說詳細一點應該是要修完普通課程、專門課程(自己的領域也要修完學分阿)、教師專業課程與實習(C)第5條中提到持國外者已修畢教師專業者,需要由「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去審定標準是否屬實→這個很好懂的~不同國家的規定不同,若要跨國應用也是需要另一個國家的教育不去審定,絕非師資培育→補充:「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證書」才是由師資培育中心頒發(D)最新法條在第14條喔~以自費為主,但有公費阿BCD都有問題,你也只能選A最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