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i】評論
(A) 自治條例與中央機關之函釋牴觸者,...
【hollo0807】評論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83 條第1項第1款(1)依憲法訴訟法第83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2)此外,特別提醒者,以此規定得為聲請之人不包括「有監督權之主管機關」。由於有監督權之機關,應本於權責自為決定是否作成函告無效,尚不宜容其略過地方制度法所定程序。(二)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釋字第527號解釋復載明:「地方自治團體對函告無效之內容持不同意見時,應視受函告無效者為自治條例抑自治規則,分別由該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
【andy】評論
可以這樣判斷函釋為行政規則之一種,而非法律也就是說只對內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發生不直接對外之法效力(自行參照行政法相關內容)因此法位階上不比經地方立法機關之自治條例高所以無法用來當做函告無效的依據只有委辦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才能以抵觸行政規則函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