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負債累累,光祇積欠其中債權人乙借款債務部分,即已高達 500 萬元之多,迭經催索無效,乙乃著手對甲為財產調查,始發現不久前,甲已以其於 97 年 1 月 5 日與丙成立之買賣為原因,將其僅有市值約 600 萬元之 A 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知情之丙,致乙之債權無所取償。經乙進一步追查,祇知甲、丙 97 年 1 月 5 日訂立之 A 屋買賣契約所載買賣價額為 300 萬元,至於彼等究竟是否出於通謀而為虛偽買賣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則尚不得確知。乙為維護其借款債權,並希望紛爭能一次解決,乃決定提起合併之訴予以處理。問:乙所為起訴應以何人為被告?應合併提起如何的訴訟?俾使一次達成現已登記為丙名下之 A 屋得以回復為甲名下所有之最終目的。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0426
統計:A(10),B(158),C(3),D(3),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五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