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第17條(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snoopy75smb】評論
(A)該法官與本案被告有師生關係(X;不須廻避)(B)該法官曾為本案告發人(O;應廻避)(C)該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O;應廻避)(D)該法官曾為被告之八親等內血親(O;應迴避,姻親是五親等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