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明定法官於該管案件應迴避事由?
(A)該法官與本案被告有師生關係
(B)該法官曾為本案告發人
(C)該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
(D)該法官曾為被告之八親等內血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11088
統計:A(699),B(26),C(39),D(219),E(0)

用户評論

Tang】評論

第17條(自行迴避事由)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snoopy75smb】評論

(A)該法官與本案被告有師生關係(X;不須廻避)(B)該法官曾為本案告發人(O;應廻避)(C)該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O;應廻避)(D)該法官曾為被告之八親等內血親(O;應迴避,姻親是五親等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