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ie Chen】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冠汶】評論
間接強制 只有 代履行 怠金
【thes40423】評論
行政執行法§36I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緊急危險,而有及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II 即時強制方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B)扣留 (§38) / (C)斷水斷電(D)註銷證照 (§39)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190】評論
n行政執行法-扣留n直接強制一個-28條扣留n即時強制兩個-36條物之扣留,38條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