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下列關於刑事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C)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D)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得於偵查中禁止辯護人與被告接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7547
統計:A(115),B(31),C(175),D(425),E(0)

用户評論

月嬋】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4條,檢察官遇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得暫緩辯護人與被告接見。

thes40423】評論

C→刑事訴訟法§33 I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P.S. 新增 刑事訴訟法§33-1 I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II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III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zz513】評論

請問樓上偵查中不是不公開嗎?

Sophia】評論

D: 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得於偵查中禁止(暫緩)辯護人與被告接見 (刑訴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