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蕭瓊林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B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n 焰標示應有專人管理,並將每月之使用狀況紀錄(格式如附表五之n 一、附表十),至少保存十年,或至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構n )、學校、團體網站登錄,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消防機關查核C不具耐洗性能者 │現況 │張貼D經工廠抽樣或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未符防焰性能者,經限期改善或收回,逾六個月仍未改善或未 收回者,廢止其防焰認證。
【用戶】林裕唐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A)二、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下列物品:(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手工毯、滿舖地毯、方塊地毯、 人工草皮與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之門墊及地墊等地坪舖設物。(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隔簾、線簾)。(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在十二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B)二十三、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應有專人管理,每月之使用狀況紀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