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報恩還願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第 24 條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