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依勞基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
約」:
(A)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
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B)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
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C)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
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
有損害者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
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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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烈社長】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