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假設甲行政機關與乙公司簽訂之行政契約中,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有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之條款,言明乙公司作為債務人不為給付時,甲機關基於債權人之地位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則嗣後甲機關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應準用那一法律規定?
(A)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B)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C)強制執行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D)依照雙方約定之強制執行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153846
統計:A(7),B(2),C(2),D(2),E(0)
用户評論
【061】評論
行程法148條第三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frank】評論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n 之執行名義。n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n 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n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n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