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加班費:(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來源:勞工局網站)
【Jordan Tai】評論
回3樓,考題是在103年喔!不是106年...
【慈】評論
回3F 4F平日加班費計算方式並無改變喔是多了休息日計算題目要看清楚阿...
【@@】評論
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工資加倍)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這題不是在休息日工作,所以其實560也不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