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如無須修改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經董事會以董事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B)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 2 分之 1 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同意
(C)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 3 分之 2 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同意
(D)須經全體已發行股份總數 2 分之 1 股東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5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Fangoo_110地特四】評論

公司法第 266 條1  公司依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分次發行新股,依本節之規定。2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3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 156 條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2  公司採行票面金額股者,每股金額應歸一律;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3  公司股份之一部分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4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看完整詳解

Jeff.Lee】評論

公司法第316條規定的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第277條的章程變更;第240及241條的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紅利或將公積撥充資本;第209條的許可董事之競業;第185條的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等,皆因關係於股東重大權益,故屬於公司法中所規範的特別決議。若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不足前述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未有特別規定的決議事項,則應為普通決議(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https://law.moeasmea.gov.tw/ailt/modules/knowledge/detail.php?id=498

chinggg】評論

董事會特決:簡易合併、員工庫藏股、股份交換、董/副董/常董選任、增資發新股、募集公司債、私募公司債、重整、員工酬勞

hello】評論

補充:公司法各章節   (點左邊,有連結)23. 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如無須修改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O  (A)須經董事會以董事 3 分之 2 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公司法266條2  (點左邊藍色字,有連結)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X  (B)須經已發行股份總數 2 分之 1 股東出席,出席股東過半同意。公司法 第 174 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例如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例如每年中鋼開股東常會,小股東常無法出席開會,就去家裡附近找股務代理處,把開會通知書給他們,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