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 Hang Yang】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看完整詳解
【Aimee Kung】評論
(A)於議場內所為之言論,無關會議事項且顯然違法,對外須負責任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B)當選前已擔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直...
【ミヤザワ】評論
有關直轄市議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hello】評論
25 有關直轄市議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X(A) 於議場內所為之言論,即使無關會議事項且顯然違法,對外亦不負責任。(要負責)O(B) 當選前已擔任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X(C) 任期內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X(D) 因涉及刑事案件遭通緝者,於會期內一律不得逮捕或拘禁 (通緝犯可以逮捕或拘禁)A第 50 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B第 53 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