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Va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1157 條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第 1158 條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第 1159 條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第 1160 條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