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翔】評論
拘留「非行政罰法所規定之行政罰種類」但同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規定於社會秩序維護法
【Asa】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p101423704】評論
拘留是行政罰,但應經過法院裁決,故未列入行政罰法 第二條
【鄭惠瑀】評論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行政罰法種類包括:一、罰鍰;二、沒入;三、其他種類行政罰。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