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alousbee Li】評論
這題有爭議,學者有不同見解(參考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甲說:拒絕申請為行政處分,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課予義務訴訟)乙說:申請抄閱、影印為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事實行為,應屬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丙說:人民依法申請抄閱、影印,行政機關在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或決定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火龍金魔體】評論
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提撤銷訴訟。
【KCCCOOOU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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