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有關當事人行政程序上閱覽卷宗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機關拒絕當事人申請時,原則上可對被拒絕之行為單獨提起訴願
(B)屬於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事項
(C)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D)當事人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有權請求更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3503
統計:A(5586),B(468),C(275),D(14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訴願管轄之機關

用户評論

Jealousbee Li】評論

這題有爭議,學者有不同見解(參考林清老師行政法課本):甲說:拒絕申請為行政處分,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課予義務訴訟)乙說:申請抄閱、影印為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事實行為,應屬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丙說:人民依法申請抄閱、影印,行政機關在程序中所為之處置或決定屬「程序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若依法不得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者,得逕行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火龍金魔體】評論

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對實體決定不服時一併聲明,提撤銷訴訟。

KCCCOOOUU】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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