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屬應辦理撤銷徵收之原因?
(A)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B)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D)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3274
統計:A(14),B(110),C(42),D(27),E(0)

用户評論

【用戶】I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徵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

【用戶】Lin_400AndM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者 C 為廢止徵收,也不是辦理撤銷徵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