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登記申請人補正?
(A)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或罰鍰者
(B)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C)依法不應登記者
(D)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申請登記之法律關係有關之權利關係人間有爭執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8815
統計:A(235),B(8),C(8),D(1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登記

用户評論

【用戶】邱懷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