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何者不用辦理登記?
(A)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B)租賃權
(C)地役權
(D)典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8288
統計:A(24),B(175),C(8),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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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4條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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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4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