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房屋與基地所有權人間之優先購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地出賣時,其優先購買權人,以地上權人及承租人為限
(B)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為意思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C)優先購買權,須依出賣人與第三人所定私契上約定之買賣價格、給付時期、給付方式等同樣條件為之
(D)此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186
統計:A(319),B(10),C(30),D(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登記、徵收、無償捐贈

用户評論

taker1230】評論

還有典權人,且此承租人為基地承租人,非房屋承租人

王貞節】評論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