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評論
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2+§3§2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藥事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 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醫療器材。 §3前條各款藥物之安全監視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自發證日起五年。 二、第二款自發證日起三年。
【洪詩淳】評論
新藥-5年 醫療器材-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