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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5條(公司重大行為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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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5條(公司重大行為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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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5條(公司重大行為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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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5條(公司重大行為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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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85條(公司重大行為之股東會特別決議)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