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欣瑾】評論
第二條 教保服務人員:只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查理王】評論
國小附幼的園長是國小校長
【魚】評論
名 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二、幼兒園:指對幼兒提供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之機構。三、負責人:指幼兒園設立登記之名義人;其為法人者,指其董事長。四、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羅小綠】評論
附幼的園主任(專任) ,是否非教保服務人員?